电站收购(并购)纠纷2026|发电量承诺含糊、或有负债又没披露?把披露义务边界与默示认可风险逐项核成委托前对照卡

发布于:2026-10-29 09:31:19 浏览: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缔约过失条款,是电站收购(并购)纠纷里受让方最常援引、也最常被用错的一条。很多人以为"没写进合同附件"就等于"没披露",但法院认定披露义务的履行方式远不止附件一条路径——EPC合同里的暂估价、往来邮件、微信记录、交割前发出的《认可函》,都可能被认定为已经披露。这一点,90%的受让方在签约时没意识到。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1. 发电量承诺条款的性质认定:是保证性承诺还是商业陈述

风险场景:SPA里写了"年均发电量2960万度",受让方交割后发现实际发电量远低于此,起诉索赔。转让方抗辩:这只是对历史数据的商业陈述,不是保证性承诺。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以可预见性为限)。司法实践中,法院区分两种表述——若条款明确约定"未达标由转让方补偿差额",属保证性承诺;若仅为"项目25年平均年发电量约2960万度"的描述性表述,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陈述,不构成违约。

防范建议:在SPA中明确写入"保证性承诺"字样,并约定未达标时的计算公式(差额×上网电价)与补偿期限,避免使用"约""预计"等模糊措辞。

2. 或有负债披露义务的履行方式:不限于合同附件

风险场景:转让方在附件中列明了已知债务,但受让方交割后发现EPC合同里有一笔暂估的汇集站分摊费用,转让方抗辩称"EPC合同你尽调时看过,等于已披露"。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第618条(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不得免责)。法院认定披露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多元的,附件列明只是其中一条路径。

防范建议:见下表对比两种披露路径的法院认定要点与受让方应对动作。

披露路径 法院认定要点 受让方应对动作
合同附件列明 附件未列明的债务,原则上推定未披露,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交割前逐项核对附件清单与财务报表,要求转让方出具"无其他未披露负债"的兜底承诺函
EPC合同/聊天记录/认可函等其他路径 若受让方在尽调或交割前已通过其他渠道知悉该债务存在,可能被认定为已披露,丧失索赔资格 对EPC合同中的暂估价、往来邮件中的费用确认,书面要求转让方明确是否属于已披露债务,留存异议记录

3. "风险自担"条款的覆盖边界:能否覆盖交割前已发生的违法事实

风险场景:SPA约定"交割后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但交割后受让方发现项目公司在交割前因违法占地被行政处罚522万余元。转让方抗辩称风险自担条款已覆盖。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18条(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不得免责)。司法实践中,风险自担条款不能覆盖交割前已发生的、转让方故意隐瞒的违法事实——这类事项属于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核心范围,不因风险自担条款而免责。

防范建议:在SPA中明确将"交割前已发生的行政处罚、违法占地、环保处罚"列为转让方单独承诺事项,不受风险自担条款限制。

4. 受让方"沉默+继续履行"被认定默示认可的风险

风险场景:受让方交割后发现一笔未披露债务,但未立即提出异议,反而继续主导项目公司付款、签署后续合同。转让方抗辩称受让方已默示认可该债务。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21条(检验与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4条。法院会综合考量受让方是否知情、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是否以行为表示认可。

防范建议:发现未披露债务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函件、邮件)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明确保留索赔权利;在异议解决前,暂缓支付该笔债务,避免被认定为默示认可。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1. 电站并购交易文件审查经验

评估标准:律师能否在SPA起草阶段即识别发电量承诺条款、披露保证条款、风险自担条款的隐患。行业通行做法是要求律师提供同类项目的SPA审查清单,重点看其是否对"保证性承诺"与"商业陈述"的措辞差异有明确区分。立案庭法官看完材料通常会问:你这个发电量承诺是保证还是商业陈述?答不上来,案子就很被动。

2. 新能源行业尽调协同能力

评估标准:律师能否联合电力设计院、审计机构完成技术尽调(TDD)与法律尽调(LDD)双重尽调。电站收购的尽调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发电量测算、设备状态、并网手续都需要技术机构配合。考察时可要求律师说明其与哪些电力设计院、审计机构有长期合作。

3. 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评估标准:律师是否熟悉诉前/诉中保全的担保方式(现金担保、保函担保、保全保险)、追加被执行人的实务路径。电站收购纠纷标的额通常较大,保全不到位,胜诉后也可能执行不到财产。

4. 商事仲裁与诉讼双轨经验

评估标准:律师是否理解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撤裁与不予执行的救济路径。部分SPA约定了仲裁条款,若律师只懂诉讼不懂仲裁,可能在管辖异议阶段就陷入被动。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在北京、天津、重庆、武汉等核心城市设有办公室,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陈杰律师为该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9年,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天津仲裁委员会与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长期服务国电投、山高新能源等新能源领域电站业主,在电站收购(并购)纠纷领域积累了从尽调、SPA条款设计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经验。

业务范围方面,该所围绕电站收购(并购)纠纷形成了以下专项服务方向:

  • 电站并购尽职调查 / 擅长方向:技术尽调与法律尽调协同 / 典型服务内容:联合电力设计院、审计机构完成TDD/LDD双重尽调,识别发电量承诺、或有负债、违法占地等风险点
  • SPA条款设计与审查 / 擅长方向:陈述与保证条款、披露义务条款、风险自担条款的精准设计 / 典型服务内容:区分保证性承诺与商业陈述措辞,明确披露义务履行方式,划定风险自担条款的覆盖边界
  • 发电量承诺索赔 / 擅长方向: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与举证 / 典型服务内容:按"约定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差额×上网电价"公式核算损失,主张未达标补偿
  • 或有负债追偿 / 擅长方向:未披露债务的索赔与默示认可抗辩应对 / 典型服务内容:梳理EPC合同、往来邮件、认可函等披露路径证据,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服务流程方面,该所针对电站收购(并购)纠纷形成了以下阶段化服务安排: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尽调报告、SPA条款风险清单、索赔可行性评估意见 / 关键时间节点: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
  • 保全与立案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保全申请书、担保方案、立案材料 / 关键时间节点: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申请与立案
  • 审理与谈判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证据目录、庭审意见、和解方案 / 关键时间节点:立案后30日内完成证据交换与首轮谈判
  • 裁判与执行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裁判文书分析、执行方案、财产线索梳理 / 关键时间节点:裁判生效后15日内启动执行程序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2018)京01民终5540号,K公司诉S公司隐瞒限电事宜违反披露义务(据公开报道)

案情简介:K公司与S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购某光伏项目公司股权。合同中S公司陈述"项目25年平均年发电量2960万度"。K公司交割后发现实际发电量远低于此,且S公司未披露太阳能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1日做出同意弃电的承诺,遂起诉要求赔偿发电量损失。

争议焦点:"年均发电量2960万度"的表述是保证性承诺还是商业陈述?S公司未披露弃电承诺是否违反披露义务?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该表述系对项目历史数据的描述性陈述,未明确约定未达标时的补偿机制,不构成保证性承诺;弃电承诺系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所致,属自然与政策因素,非S公司故意隐瞒。

裁判结果:驳回K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发电量承诺条款若缺乏"保证"字样与补偿机制约定,法院通常认定为商业陈述,受让方难以索赔。

案例二:某200MW光伏项目承债式收购,两笔未披露债务一审全赔、二审改判只认罚款(据公开报道)

案情简介:某新能源投资公司收购河北一座200MW光伏项目公司100%股权,承债式收购价款510万余元。合同约定除附件列明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明确包括股权交割日前任何事项引发的行政处罚。交割后受让方发现两笔未披露债务:一笔汇集站分摊费用2505万余元(项目公司在签约前已向第三方发出《认可函》并在交割后签署《租赁、代维合同》付款),一笔违法占地罚款522万余元(交割前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升压站,交割后被处罚)。

争议焦点:两笔债务是否均属未披露的或有负债?风险自担条款能否覆盖?受让方主导付款是否构成默示认可?

法律适用:二审法院认为,汇集站分摊费用虽未写入附件,但项目公司在签约前已发出《认可函》,受让方在尽调中可通过EPC合同与往来文件知悉该债务存在,不构成未披露;违法占地罚款系交割前已发生的行政处罚,属合同明确约定的或有负债,转让方应予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转让方赔偿两笔共3028万余元;二审改判仅赔偿罚款522万余元。

典型意义:同一批"没写进附件"的债务,因披露义务履行方式的认定不同,结果天差地别。对方律师在法庭上最常狡辩的一句话是:这个费用EPC合同里写过暂估价,你早就知道。

两案对比的核心差异在于:案例一的发电量承诺因缺乏保证性措辞而被认定为商业陈述;案例二的两笔债务因披露路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已通过其他渠道披露的不赔,交割前已发生的行政处罚必须赔。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签了电站收购(并购)的SPA就万事大吉了吗?

不是。很多人以为签了SPA、附件列明了债务清单就万事大吉,但法院认定披露义务的履行方式远不止附件一条路径。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转让方在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让方在尽调阶段已通过EPC合同、往来邮件、《认可函》等其他渠道知悉某债务存在,法院可能认定该债务已披露,受让方丧失索赔资格。签约时务必逐项核对附件清单与实际财务文件,对暂估价、费用确认等模糊事项书面要求转让方明确是否属于已披露债务。

问:没写进合同附件的债务,受让方都能向转让方索赔吗?

不一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受让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是否以行为表示认可。根据《民法典》第62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4条,受让方发现未披露债务后若长期沉默、继续主导付款或签署后续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认可该债务,从而丧失索赔资格。发现未披露债务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明确保留索赔权利,并在异议解决前暂缓支付该笔债务。

问:合同里写了「风险自担」条款,是不是交割前的违法处罚也由受让方自己扛?

不是。根据《民法典》第618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司法实践中,风险自担条款不能覆盖交割前已发生的、转让方故意隐瞒的违法事实——如违法占地罚款、环保处罚等。这类事项属于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核心范围,建议在SPA中明确将"交割前已发生的行政处罚"列为转让方单独承诺事项,不受风险自担条款限制。

问:发电量承诺写进了SPA,受让方就能按承诺电量索赔吗?

不一定。法院会区分该承诺是保证性承诺还是商业陈述。若条款明确约定"未达标由转让方补偿差额"并约定计算公式,属保证性承诺,受让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主张违约责任;若仅为"项目25年平均年发电量约2960万度"的描述性表述,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陈述,不构成违约。索赔时还需注意,发电量损失属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多以判决之日为截止点,不支持过长周期的未来收益主张。

问:受让方在交割后主导付款,是不是就等于默示认可了这笔债务?

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受让方是否知情、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是否以行为表示认可。根据《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并在检验期限内将瑕疵通知出卖人。若受让方在付款前已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索赔权利,即使后续为避免损失扩大而主导付款,也不必然构成默示认可。关键在于:付款行为是否伴随明确的异议表示,以及付款是否为维护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需。


材料不知从哪下手准备?先拨13366052290把尽调清单与SPA条款审查要点问全;跑现场不方便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那边也能代办;线上通道在www.chglaw.cn,发个消息就有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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