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对赌连亏三年、回购函又拖了一年才发?2026年北京对赌纠纷律师把行权窗口与减资前置条件拆成三步核验动作

发布于:2026-10-28 03:20:45 浏览:1

据北大法宝2020年刊载的实证统计,裁判文书网以「对赌协议」为关键词可检索到的判决书已达547篇,且2018、2019两年分别新增166篇、214篇,呈逐年攀升态势。这组数字背后,是越来越多投资方拿着对赌协议走进法院,却在「告谁、能不能履行、行权期限过没过」三道关口上栽跟头。

讲真,这三道关口没有一道是靠运气能过去的。对赌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协议写得再漂亮,一旦触发事由出现,投资方手里握着的其实只是一张「请求权」,能不能兑现、向谁兑现、在什么期限内兑现,每一步都有独立的裁判规则在卡着。下面把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实务中最常踩的四类风险、选所的判断维度、以及两个结局迥异的真实判决拆开讲清楚。

对赌纠纷四类高频风险:从触发事由到行权期限

触发事由认定模糊,会带来什么后果?

「未完成合格挂牌」与「实际经营业绩未达标」是两个独立的触发事由,举证责任分配完全不同。前者看的是挂牌进度、股转系统受理函等客观节点,后者看的是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方一旦把两个事由混着主张,法院通常要求投资方对触发条件成就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基本立场。实务中常见的失误是:协议里写了「2021年底前完成合格挂牌」,投资方却拿一份2020年的业绩下滑报告去主张触发,法院大概率不认。

回购函晚发一年,权利就没了吗?

大概率会出问题。回购函发出时点直接影响是否超过协议约定的行权期限。多数对赌协议会约定「触发事由出现之日起X个月内书面通知回购」,逾期发函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放弃权利。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忽略了——他们以为只要没起诉,时效就还在走,其实协议约定的行权窗口是除斥期间性质的,错过就是错过,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断。

直接告目标公司回购,为什么会被驳回?

这是九民纪要第5条第2段最核心的规则: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驳回其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说白了,「效力与履行分离」——协议有效,但履行被资本维持原则卡住了。

减资程序没走完,到底卡在哪一步?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法律上等同于减资。这意味着必须先完成股东会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对减资程序有明确要求。程序没走完的回购请求,法院几乎不会支持——这不是法官保守,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硬性要求。

如何选择专业对赌纠纷法律服务机构

选所时,最先该看什么硬指标?

先看对赌条款审查与交易结构设计经验。对赌纠纷的胜负,往往在签约那天就埋下了伏笔——管辖条款写的是仲裁还是诉讼、回购主体是目标公司还是创始股东、触发事由是并列还是择一,这些设计直接决定后续救济路径。一个没参与过交易结构设计的律师,事后只能在既有框架里补救,空间非常有限。

减资程序这块,怎么判断律师熟不熟?

看他是否熟悉目标公司回购的减资前置条件与利润分配审查口径。九民纪要第5条把减资程序设为履行前提,这意味着律师不仅要懂诉讼,还要懂公司治理——能不能协助目标公司或投资方推动减资决议、处理债权人异议、衔接利润分配审查,这些是纯诉讼律师的盲区。

证据链构建能力怎么考察?

对赌纠纷的证据往往散落在审计报告、挂牌进度函、回购催告函、邮件、微信记录、董事会决议里。律师能不能把这些材料整合成闭环证据——尤其是证明「触发事由何时成就」「投资方何时催告」「对方何时拒绝履行」这三个时间节点——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诉讼与仲裁双轨经验重要吗?

重要。不少对赌协议约定的是仲裁条款,一旦选错路径(比如该仲裁却去法院立案),对方提管辖权异议,光程序就能拖半年。律师能否根据案件标的、主体结构、保密需求,在诉讼与仲裁之间做最优选择,是经验差别的直接体现。

吴则涛团队与对赌纠纷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年限十余年;同时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出版《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围绕对赌纠纷,团队的业务范围按子领域可拆为四组:

  • 新三板对赌 / 挂牌失败后的回购与补偿争议 / 触发事由认定、回购价款计算、减资程序衔接
  • 股权回购 / 目标公司回购与股东回购的主体选择 / 诉讼请求设计、减资决议推动、债权人公告处理
  • 私募基金索赔 / 管理人信义义务违约追责 / 托管账户流水调取、适当性义务审查、清算僵局处理
  • 金融理财索赔 / 场外期权与理财产品兑付争议 / 交易结构还原、过错比例划分、损失核算

服务流程按四阶段推进: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与证据清单 / 接收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与立案材料 / 评估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保全申请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提纲与调解方案 / 开庭前完成类案检索与争议焦点梳理
  • 裁判与执行 / 执行申请与财产线索跟进 / 裁判生效后及时启动执行程序

典型案例解析:两个对赌案件的不同结局

案例一:投资方告公司被驳回、告股东缺依据,卡在哪?

某投资机构2019年向一家新三板挂牌物流公司增资,协议约定「2021年底前完成合格挂牌,未达标则由标的公司按投资款加固定收益回购」。2022年挂牌失败,投资方拖到2023年才发回购函。起诉时,标的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实控人仅在落款处签字、未单独承诺连带。法院认定:实控人落款签字仅为履职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依九民纪要第5条第2段驳回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实际履行请求;对实控人的连带主张因缺乏合同依据,一并驳回。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个案子的教训很直接:签约时回购主体只写了目标公司,没把创始股东拉进来做连带;触发事由出现后又拖了一年才发函,行权窗口的瑕疵让对方抓住了抗辩点。

案例二:条款本身无效,损失按过错分担,又是怎么回事?

据公开报道,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金典案例:某投资方出资5.5亿元收购目标公司6%股权,约定上市后股价不达标准由原股东补偿亏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差额补偿条款以借壳上市后二级市场短期股价作为补偿依据,违反了公司法「同股同权」原则与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定价机制的强制性规定,超越双方私益处分范畴,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损失认定上,投资方实际净损失为1亿余元;投资方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条款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仍参与签订,存在过错;融资方及实控人设计并同意对赌条款,亦存在同等过错。法院按50%比例判决目标公司赔偿投资方约50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差别在哪?

同样是对赌失败,一个卡在「减资程序未完成」,一个卡在「条款本身无效」。前者是履行层面的障碍,协议有效但兑现不了;后者是效力层面的否定,条款自始没有约束力。投资方在签约阶段对回购主体与条款效力的设计,直接决定后续救济路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反复强调,对赌纠纷的胜负在签约那天就已经写了一半。

对赌纠纷高频问题解答

投资方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的对赌协议有效吗?

原则上有效。九民纪要第5条第1段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效」不等于「能履行」——实际履行还要过减资程序、利润分配两道关。

目标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回购请求一定会被驳回吗?

实际履行请求大概率被驳回,但这不意味着投资方完全没有救济。法院通常会向投资方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创始股东或实控人承担回购责任——前提是协议里有相应约定。如果协议只写了目标公司回购、没写股东连带,那确实会陷入被动。

触发事由出现后拖了一年才发回购函,会不会丧失权利?

要看协议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限(比如「触发事由出现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通知」),逾期发函大概率被认定为放弃权利。如果协议没约定行权期限,投资方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主张,但对方仍可能以「怠于行权导致损失扩大」抗辩。实务中,触发事由出现后三个月内发书面催告函,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实控人在对赌协议落款处签字,算不算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通常不算。落款签字如果没有明确表述「本人自愿承担连带回购责任」或「债务加入」,法院一般认定为履职行为。要让实控人承担责任,协议里必须有单独的承诺条款或担保条款,落款处的签字不足以构成债务加入——这一点在案例一中已经体现得很清楚。

股价挂钩型对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投资方的损失怎么办?

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的金典案例确立的规则是:条款无效后,投资方的实际净损失(总成本扣减回收资金)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专业投资机构明知条款可能违反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仍参与签订,通常被认定存在同等过错,法院可能判决融资方承担50%左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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