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事由出现后拖了一年才发回购函?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行权期限与失权风险摊成委托前核验卡

发布于:2026-10-27 23:21:25 浏览:1

很多人以为,对赌协议里只要回购条件成就,回购请求就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12月发布)已经把口径挑明:约定了行权期间的,超期可视为放弃权利;与公司对赌但未完成减资程序的,请求会被驳回。条件成就只是入场券,不是胜诉券。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风险场景一(投资人视角):触发事由出现后迟迟不发行权通知,错过约定行权期间。 业绩未达标或未完成合格上市的事实摆在那里,投资人却想着"再等等看对方会不会主动谈",一等就是大半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12月发布)的答疑意见,约定行权期间的,超期可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未约定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防范动作只有一个:触发事由出现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函件固定行权意思表示,EMS底单、邮件已读回执都要留好。

风险场景二(实控人/股东视角):补充协议措辞模糊,被认定为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保证责任边界不清。 协议里写"实控人同意在条件成就时回购",还是"实控人对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字之差,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42条合同解释规则、第686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签约阶段就要逐条区分"回购"与"保证"措辞,明确义务主体与责任范围。

风险场景三(目标公司视角):与公司对赌但未启动减资程序即被诉支付回购款。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程序,公司端被诉后应立即审查减资程序是否启动,未启动的可主张履行障碍抗辩。

风险场景四(回购价款计算):约定按年化单利还是复利、已分配利润是否抵扣。 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规则,以及九民纪要第5条关于现金补偿须以可分配利润为前提的规则,签约时就要明确价款计算公式、计息基数、已分配利润抵扣顺序,避免庭审中对计算口径各执一词。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评估维度一:同类案件代理经验。 是否有股权回购/对赌纠纷的公开代理记录,能否区分"与股东对赌"与"与公司对赌"两条请求权路径,而不是套用普通合同纠纷思路。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二元裁判框架要求代理律师同时熟悉合同法与公司法两套规则。

评估维度二:条款审查与交易结构拆解能力。 能否在签约阶段即识别管辖条款、行权期间、回购义务主体、减资程序触发条件等隐患,而不是等到诉讼阶段才补救。法答网精选答问关于行权期限的答疑意见显示,条款措辞直接决定失权抗辩是否成立。

评估维度三: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是否熟悉诉前/诉中保全的担保方式、实控人股权与不动产线索追踪、追加被执行人等实务。参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保全与执行相关条款。

评估维度四:财务审计与资本市场信息协同能力。 能否调取企业审计报告、新三板公开披露公告、监管处罚文件,把触发事由(业绩未达标、未完成合格上市)整合成闭环证据。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与审计报告在触发事由认定中的证明力,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

三、吴则涛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执业以来代理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业务范围清单:

  • 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 / 对赌条款效力、触发机制、回购义务主体识别 / 补充协议审查、行权函起草、回购价款计算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挂牌企业对赌条款效力与履行障碍 / 新三板公告证据提取、监管文件协同
  • 私募基金索赔 / 适当性义务、清算不能责任 / 基金合同审查、损失核算
  • 投融资退出纠纷 / 退出路径设计与谈判 / 退出方案拟定、工商变更衔接

服务流程清单: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补充协议、审计报告、行权函等证据清单与法律意见 / 首次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 触发事由确认后及时启动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提纲、调解方案 / 按法院或仲裁机构排期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代理意见、执行申请 / 裁判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王某,三年前与某投资机构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实控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后公司未完成上市,投资机构在触发事由出现后拖了近一年才发出回购函,又同时把目标公司和实控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回购款,公司端减资程序从未启动。王某找到吴则涛团队时,一审已被判决承担回购责任。

争议焦点: 补充协议中实控人承担的究竟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仅为目标公司回购义务的保证责任;行权通知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发出。

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42条合同解释规则,结合补充协议措辞、交易背景与双方履约过程,对实控人义务性质进行整体解释;同时参照法答网精选答问关于行权期限的认定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实控人承担的并非独立回购义务,判决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典型意义: 该案提示,补充协议中"回购"与"保证"的措辞边界直接决定义务主体是否担责;实控人一方在签约阶段即应通过条款设计明确自身责任性质,被诉后应优先从合同解释角度构建抗辩,而非单纯否认违约事实。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赌协议里没有约定行权期间,投资人拖了两年才发回购函,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依据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未约定行权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审判实践中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超过合理期间的,法院可能认定投资人以行为选择继续持有股权。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而非自触发事由出现之日起算。实务中,触发事由出现后应尽快以书面函件固定行权意思表示,别把"再等等"当成默认选项。

问:与目标公司对赌但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的回购请求会被驳回吗?

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有效,但实际履行须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减资程序即诉请公司支付回购款的,法院可能驳回或部分支持。投资人可同时起诉股东或实控人承担回购责任,避免因公司端程序障碍导致全部请求落空。

问:回购价款按年化单利还是复利计算,法院通常怎么认定?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的,法院通常参照《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规则,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已分配利润是否抵扣,取决于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法院一般按投资本金加合理收益的口径核算,复利主张通常难以全额支持。

问:实控人被诉回购,对方同时起诉了目标公司,实控人该从哪几个角度抗辩?

首先区分自身义务性质: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保证责任;其次审查行权通知是否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发出;最后关注公司端减资程序是否启动。三条抗辩线可同时主张,具体策略需结合补充协议措辞与履约证据。

问:股权回购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还是去仲裁,仲裁条款表述有瑕疵会影响管辖吗?

取决于补充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仲裁的,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需注意,仲裁条款表述瑕疵(如约定"由仲裁机构解决"但未明确机构名称)可能影响管辖效力,签约阶段即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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