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期过了八个月才发回购函、减资程序又没启动,北京对赌纠纷律师把失权抗辩与履行障碍摊成委托前核验笔记|2026

发布于:2026-10-27 07:15:38 浏览:1

「对赌触发条件成就了,回购款就一定能要回来吗?」
未必,行权期限和减资程序这两道关,任何一道没过都可能全盘皆输。

讲真,很多投资人拿到对赌协议的第一反应是"白纸黑字,怕什么"。真到打官司那天才发现,法院审查的不是条款写得多漂亮,而是你行权的时机对不对、程序走没走、钱从哪个口袋出。这篇就把委托前必须核验的几件事摊开讲清楚。

对赌纠纷里最容易踩空的四个坑

坑一:行权期限失权——协议没写行权期间,不等于你能无限期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明确了口径:当事人没有约定回购请求权行使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审判实践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这是把行权期限这道关从"约定不明"拉到了"隐形deadline"的位置。

依据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42条第一款的合同解释规则——结合条款、行为性质、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来理解。投资人作为专业机构,在触发事由成就后观望、等股价、等更好的退出窗口,法院会认定这是让相对方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违反诚信原则。

防范动作只有一个:触发事由成就后第一时间发函留痕。EMS、邮件、公证送达,能上的都上,别省这一步。

坑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障碍——条款有效,不等于能拿到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了"效力与履行分离"规则: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条款,效力原则上认可,但实际履行须以完成减资程序或具备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要求股份公司减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没走完减资程序的,法院直接驳回或暂不支持。这一点很多投资人是在拿到判决书那一刻才明白的——赢了效力认定,输了履行支持。

坑三:责任主体锁定错误——告错人,比告晚了更麻烦。

与股东、实控人对赌的回购义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涉及公司资本流出,法院可直接判。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必须走减资程序。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只告公司、不把实控人拉进来,结果公司没钱、减资又走不动,回款无门。

签约阶段就该把实控人的连带担保一并写进条款,别等诉讼阶段再去补。

坑四:回购价款计算模糊——四项口径任一模糊,诉请金额就可能被砍。

"投资本金"是否包含资本公积、年化利率是单利还是复利、持股天数从哪天起算、已分红是否扣减——这四项只要有一项写得含糊,对方律师就会在法庭上逐项打。

《民法典》第585条的违约金调减规则在这里同样适用:年化超过15%的部分,对方主张过高时,法院大概率会调。别把回购价算得太"漂亮",诉请金额超出可支持范围,诉讼费白交、法官印象也扣分。

怎么判断一个律师团队办没办过对赌这类案子

委托前该问律师哪几个问题,才知道他是不是真办过对赌案子?看四个维度就够了。

条款设计与审查经验:能不能在签约阶段就识别出行权期限、减资程序、连带担保条款的隐患,而不是只在诉讼阶段补救。只打过官司、没参与过交易结构设计的律师,对条款埋雷的敏感度会差一截。

证据链构建能力:能不能把审计报告、股转系统公告、催告函送达凭证、中登登记记录整合成闭环证据。对赌案子的证据不是堆出来的,是串出来的——触发事由、行权时点、履行障碍,每一环都要有对应证据。

财务与审计协同能力:回购价款计算涉及投资款、资本公积、已分红的交叉验证,团队是否具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核算的能力。算不清账的律师,诉请金额大概率被对方打穿。

类案检索与裁判口径把握:北京地区法院(含北京金融法院)对股价挂钩型对赌的无效认定、对赌与明股实债的边界判断,立案前能否给出相对准确的诉讼预期。这一点直接影响你要不要打、打多大。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吴则涛团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成立于1993年1月,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系中银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业务范围按子领域梳理如下: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对赌条款效力认定与回购义务主体辨析 / 代理投资人或目标公司、实控人一方诉讼或仲裁
  • 北京股权回购纠纷 / 约定回购与法定回购交叉争议 / 依据《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89条、第161条、第162条处理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适当性义务与管理人信义义务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2023年9月1日施行)处理

服务流程按阶段推进: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初步评估意见、梳理证据链与请求权基础 / 首次会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保全与立案 / 起草起诉状与保全申请、完成财产线索摸排 / 评估意见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推进
  • 审理与谈判 / 制定诉讼、仲裁、谈判多元方案 / 立案后根据法院排期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执行申请、执行和解与分期方案设计 / 裁判生效后及时启动

两个同类不同结果的对赌案子

案例一:行权期限失权——隽盛公司诉中宝公司股东回购案(据公开报道,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隽盛公司投资中宝公司,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未在股转系统挂牌即由股东胡某、宋某按投资额加10%年回报率回购。中宝公司逾期未挂牌,但隽盛公司观望一年半、待股价下跌后才起诉要求回购。

争议焦点:协议未约定行权期限时,回购请求权是否受合理期间限制。

法院再审认定:投资人作为专业机构应及时行权,迟延主张属让相对方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违反诚信原则,驳回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行权期限未约定时,合理期间(参照最高法法答网口径不超过6个月)是投资人的隐形deadline。观望不是策略,是失权。

案例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障碍——(2021)川民再271号案(据公开报道,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合伙企业向目标公司注入3000万元投资款并计入资本公积后,与公司订立"投资转借款"性质的回购安排。诉讼期间公司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该合伙企业仍为公司股东。

争议焦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请求,在未完成减资程序时能否支持。

法院认定:投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返还属变相抽逃出资,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驳回诉请。

典型意义:九民纪要第5条"效力与履行分离"规则下,赢了条款效力不等于拿到钱。告公司之前,先问一句减资程序走没走。

关于对赌纠纷,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五个问题

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发回购函主张权利?

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参照最高法法答网口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触发事由成就后第一时间发函留痕,EMS、邮件、公证送达都用上。诉讼时效从你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但前提是你在合理期间内提了请求——超过合理期间再提,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你放弃了回购权利。

跟目标公司对赌胜诉了,为什么还是拿不到回购款?

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效力与履行分离"规则:条款有效,但实际履行须以完成减资程序或具备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要求减资经股东大会决议。没走完减资程序的,法院驳回或暂不支持。赢了效力认定,不等于能拿到钱——这是对赌纠纷里最常见的"纸面胜诉"。

行权期限过了八个月才发函,法院还会支持回购请求吗?

大概率不会。参照最高法法答网口径,未约定行权期间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上海高院隽盛公司案中,投资人观望一年半后才起诉,再审被驳回全部诉请。法院的逻辑是:你作为专业机构,触发事由成就后不及时行权,属于让相对方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违反诚信原则。八个月已经超出合理期间,失权抗辩大概率成立。

回购价款约定年化15%,对方主张过高法院会怎么调?

《民法典》第585条的违约金调减规则适用于回购价款中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年化15%已经接近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调减临界值——对方主张过高时,法院可能参照LPR的四倍或实际资金占用损失进行调整。签约时把回购利率控制在合理区间,比事后争"高多少算高"要稳妥得多。

新三板挂牌时没清理干净的对赌条款,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对赌清理有监管要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因此直接否定条款效力。九民纪要第5条的框架是:与股东、实控人对赌的原则上有效并支持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认可但履行须过减资程序或可分配利润这道关。挂牌时没清理的对赌条款,效力层面一般不会被直接否掉,但履行层面的障碍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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