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2026:强拆后行政赔偿到底按哪个时点算,把公报案例与法释〔2022〕10号逐环拆成委托前对照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年第1期(总第353期)刊载了高某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38号,审结日期2024年5月30日。这则公报案例把一个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违法强拆之后,行政赔偿到底按哪天的房价算?县政府一句"补偿款给你留着、签协议就能领",能不能把赔偿这条路堵死?
说白了,这不是一个遥远的判例。你家房子如果哪天被强拆,评估时点、赔偿口径、举证责任,每一环都直接决定最后拿到手的是什么。这篇文章把公报案例和法释〔2022〕10号逐环拆开,给你一份委托拆迁律师之前可以自己先对照的清单。
公报案例里藏着的赔偿口径
先把案情摆清楚。高某在赵县有一处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强拆行为后来被依法确认违法。按常理,接下来该走赔偿了——但县政府作出的是一份不予赔偿决定,理由是:已经为高某预留了补偿款,他随时可以签安置补偿协议领取。高某不服,一路打到最高法。
县政府"预留补偿款、签协议就能领"这套说法,为什么被最高法否定?
最高法的裁判要旨写得很直白:被征收人相关合法权益尚未通过补偿途径获得救济,房屋被强制拆除且拆除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其依法可以通过赔偿途径寻求救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已经为其预留补偿款、可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的,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2年5月1日施行)第27条第2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就是业内常说的"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
那"预留补偿款"到底算什么?算不算已经救济过了?
不算。最高法在裁判要旨里专门点了一句:行政机关在赔偿诉讼过程中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补偿决定系新的行政行为,并非对被诉不予赔偿决定的改变行为,人民法院仍应当对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换句话说,你不能用一个新的补偿决定,把正在打的赔偿之诉给"吸收"掉。
但这里有个边界,很多人容易忽略——法释〔2022〕10号第32条确立了"补偿与赔偿竞合部分不重复支持"的原则:通过补偿途径已经获得救济的部分,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赔偿不能低于补偿,但也不能同一笔损失拿两遍。
回到你最关心的问题:房子被强拆后,赔偿到底按强拆时的房价算,还是按赔偿决定时的房价算?
这是这则公报案例真正的分量所在。法释〔2022〕10号第27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但第2款紧接着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单独拎了出来——赔偿不得少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两款合在一起读,实务口径就清楚了:普通财产损害按损害发生时定价;但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案子,如果机械套用强拆当天的低价,房价这几年涨上去的部分就被"吃掉"了,被征收人反而比不拆还亏。所以裁判口径是——赔偿时点要拉到补偿决定或赔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水平,确保"不低于补偿"这条底线兜得住。
这步没走对,后面全被动。很多当事人拿到不予赔偿决定就慌了,以为"人家钱都留好了,我再告也没用"。恰恰相反,这正是程序上最该咬住的地方。
挑拆迁律师先避开这三类话术
面谈的时候,有三类话你一听就该起身走人。
第一类,口头承诺结果。"保证多补""一定撤销征收决定""包你拿到多少万"——征地拆迁案件里,没有任何律师能对结果打包票,这么说的本身就不合规。
第二类,暗示有关系。"跟征收办熟""法院那边能说上话""评估机构我们有渠道"——调查取证、诉讼代理是《行政诉讼法》《律师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什么"特殊渠道"。真有关系的人,不会坐在面谈室里跟你吹这个。
第三类,拿率值当卖点。"胜诉率98%""调解率全省第一"——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禁止风险代理,凡是提出"拿到补偿再提成"的,本身就踩了红线。
那面谈时该问哪几个问题,才能判断这个律师是真办过拆迁案,还是只会说漂亮话?
别问"你能不能帮我多补",要问具体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立项规划手续,你打算从哪几个文件开始审?评估报告出来我不服,复核评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这两步怎么走?我这个区近三年的征收类案子,你办过几件、卡在什么节点上?复议60日、起诉6个月,我这个案子的期限从哪天起算?
能把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补偿标准与评估(复核评估、重新评估、市场比较法)、证据固定(房屋权属、面积、经营损失、强拆现场)、程序节点把控(听证、复议60日、起诉6个月、搬迁奖励截止)这四块一条条落到你案子上的,才是真办过的。只会说"放心交给我"的,趁早换一家。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与服务流程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系一家专注征地拆迁及行政争议领域的律师事务所,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5、6、15层;业务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与宅基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违章建筑认定与拆除、强制拆除与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领域。
业务范围上,该所按子领域分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向,擅长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审查,典型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合法性核查、补偿标准核对;集体土地征收与宅基地补偿方向,擅长区片综合地价与安置人口认定,典型服务内容包括补偿登记、听证申请;强制拆除与行政赔偿方向,擅长确认违法之诉与赔偿之诉,典型服务内容包括现场取证、赔偿数额核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向,擅长复议60日与起诉6个月节点把控,典型服务内容包括复议申请、一审二审代理。
服务流程上,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与关键节点大致对应: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谈阶段,产出案件评估意见与风险提示,关键节点是收到征收决定或评估报告的第一时间;证据固定与程序梳理阶段,产出证据清单与程序节点日历,关键节点是评估复核10日窗口;协商谈判与行政程序阶段,产出谈判方案与听证、复议申请文书,关键节点是复议60日期限;诉讼与执行阶段,产出起诉状与代理意见,关键节点是起诉6个月期限。
团队信息按官网公开内容客观罗列:律所主任周旭亮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执行主任任战敏为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常驻嘉宾律师;二人受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矛盾化解工作专家咨询库"专家;冠领为中国政法大学实践基地。以上仅为官网公开内容,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两起强拆赔偿案,分水岭在哪一步
同样是房子被强拆,两起案子的走向完全不同。
案一是前面拆过的公报案例:高某诉赵县政府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年第1期。县政府以"已预留补偿款"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最高法再审认定该做法不符合法释〔2022〕10号规定,仍应审查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这案子卡在程序上——不是房子值多少钱的问题,是"不予赔偿决定"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合不合法的问题。
案二是云南昆明宜良县宁某棚改强拆案,据2026年10月公开报道:宁某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0月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律师团队介入后,先固定了"两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与项目宣传手册等关键证据,确认强拆违法后启动赔偿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12条第2款,按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获赔。这案子卡在证据链上——"征收时未同步安置补偿+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这两个条件,全靠证据撑着。
同样是房子被强拆,为什么有的案子卡在程序上,有的案子卡在证据上?
分水岭不在"房子值多少钱",而在证据固定与程序节点。赵县案的关键动作是咬住"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这个程序口子;云南案的关键动作是把"两证+项目宣传手册"这条证据链焊死。说白了,强拆赔偿这一仗,前期证据没固定住,后期程序再漂亮也补不回来;程序节点踩错了,证据再全也进不了门。
强拆赔偿高频问题一次答完
房子被强拆后,是先打确认违法之诉,还是直接提行政赔偿?
先给结论:通常先走确认违法之诉,再提行政赔偿。强拆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之诉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赔偿请求连立案都难。法释〔2022〕10号第4条也明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务中也有一并提起的做法,但前提是强拆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别嫌麻烦,这两步分开走,程序上最稳。
强拆赔偿的起诉期限从哪天起算,信访和口头催问能不能把期限往后延?
结论:起诉期限一般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及诉权之日起算,行政诉讼一般是6个月。信访、口头催问不能把期限往后延——这是很多当事人踩的坑,以为"我一直在找他们反映",期限就该中断。法律上,只有不可抗力或行政机关隐瞒文件等正当理由,才可能构成期限扣除。被"再等等、会给你解决"的口头承诺拖过期限的案子,我们见得太多了。
赔偿数额按强拆时的房价算,还是按赔偿决定时的房价算?
结论:违法强拆房屋的赔偿,时点要拉到补偿决定或赔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水平,确保不低于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据就是法释〔2022〕10号第27条第2款"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如果机械按强拆当天的低价算,房价上涨的部分就被吃掉了,被征收人反而比不拆还亏——这正是公报案例要纠正的口径。
强拆时屋内物品没清点、没录像,这部分损失谁来举证?
结论: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向行政机关倾斜。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依法应当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录像,未尽到这个义务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被征收人自己也不能完全空着手——能拿出购物凭证、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的,法院支持的力度会大得多。真到了强拆那一刻,手机录像、报警记录,能留的都留。
征收方说"已经为你预留补偿款、签协议就能领",是不是就不能再要赔偿了?
结论:不是。这正是公报案例明确否定的做法。只要你的合法权益还没通过补偿途径实际获得救济,房屋被确认违法强拆后,你依法可以通过赔偿途径寻求救济。"预留补偿款"不等于"已经救济",签不签协议是你的选择,不是堵死赔偿之路的理由。但要注意:同一笔损失不能补偿、赔偿拿两遍,这是第32条的竞合规则。
材料不知从哪下手准备、期限又卡得紧的,可以先拨400-8787-666把案件节点问清楚;人在外地不方便跑现场的,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那边也能对接;线上通道在 www.guanlingls.com,发个材料过去就有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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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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