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合格上市就该回购?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义务主体辨析与价款核算拆成三步面询备忘|投融资争议手记

发布于:2026-11-08 02:27:13 浏览:5

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未完成合格上市则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条件成就后直接起诉目标公司,被法院以未完成减资程序驳回;另一份几乎同样的条款,投资人先催告公司启动减资、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再起诉,回购请求获支持。差就差在减资前置这一个环节。

一、回购条件成就后,为什么有人三个月拿回投资款、有人被驳回

很多投资人拿到一份签得漂漂亮亮的补充协议,第一反应是"条件成就了,直接起诉"。这一步,恰恰是最容易翻车的地方。

我们先把两起几乎同类的纠纷摆在一起看。

投资人A:2021年参与某新三板企业定增,补充协议约定"未完成合格上市则目标公司按本金加年化8%回购"。2025年对赌期届满未上市,A直接起诉目标公司要求回购。法院审查后认为,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应当先完成减资程序;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强制性规定,驳回A的诉讼请求。

投资人B:同样的定增、同样的"未完成合格上市则公司回购"条款。条件成就后,B没有急着递起诉状,而是先向公司发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减资方案;同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实控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公司在催告期内未启动减资,B随即起诉,并将减资程序推进不能的事实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支持了B的回购请求。

两案的差异,用一张表看得最清楚:

对比维度 投资人A(被驳回) 投资人B(获支持)
请求权路径 直接起诉目标公司回购 先催告减资,再起诉目标公司
义务主体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同步保全实控人股权)
程序前置 未完成减资程序 已催告并固定减资不能的证据
保全时点 未保全 诉前同步冻结实控人股权
结果 驳回诉讼请求 回购请求获支持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该条确立了一个二元框架: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白了,"协议有效"和"能强制履行"是两回事。与公司对赌,条款本身大概率有效,但你要真把钱拿回来,必须先过减资这一关。减资程序包括: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五步缺一步,法院都不会支持你对公司的回购请求。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行权窗口。

不少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间,比如"未完成合格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回购"。超过这个期间才发函,部分法院会认定你以行为放弃了回购权。没有约定行权期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口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部分法院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参考。行权通知到达对方后,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88条)。

拖过这个窗口,回购权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忽略了。

二、挑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先看这五个与案件强相关的硬指标

股权回购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合同法与公司法,还夹杂着资本维持、减资程序、保全执行等多个环节。挑律师时,别只看头衔,看下面这五个硬指标。

指标一:请求权路径识别能力。 能否在签约或起诉前,分清"与股东对赌"和"与公司对赌"两条路径。与股东对赌,直接起诉股东即可;与公司对赌,必须先过减资程序。分不清这两条路,把公司回购之诉直接递到立案庭,大概率被驳回。

指标二:减资程序与保全协同经验。 是否熟悉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的担保安排,是否知道如何推动公司召开减资股东会、如何把握债权人公告节点。减资是公司内部程序,投资人往往推不动,这时候律师要能设计出"催告—固定证据—同步保全"的组合动作。

指标三:证据链构建能力。 能否把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业绩确认函、催告函、微信邮件、董事会决议整合成闭环证据。回购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条款有没有",而是"条件有没有成就""通知有没有到达""期间有没有经过"。

指标四:类案检索与北京地区裁判口径把握。 能否在立案前给出相对准确的诉讼预期,而不是拍胸脯说"包赢"。北京地区法院对减资前置、行权期限、回购价款计算的裁判口径,需要通过类案检索来把握。

指标五:财务与审计协同能力。 回购价款通常按"本金+年化收益"计算,涉及利息起算点、复利是否支持、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叠加等问题。复杂案件往往需要联合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律师是否具备这种协同能力,直接影响价款核算的准确性。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成立于1993年1月,多次入选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等国际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吴则涛律师为该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公开职务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公开资料显示,其主导处理逾百起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案件,累计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业务范围(三项一组):

  • 北京股权回购纠纷 / 回购义务主体辨析与减资程序推进 / 代理投资人或目标公司、实控人一方处理触发条件成就、行权期限、回购价款计算争议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对赌条款效力认定 / 诉讼或仲裁代理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适当性义务与管理人信义义务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2023年9月1日施行)处理募投管退争议

服务流程(三项一组):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初步评估意见、梳理请求权基础与证据链 / 首次会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保全与立案 / 起草起诉状与保全申请、摸排财产线索 / 评估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推进
  • 审理与谈判 / 制定诉讼仲裁谈判多元方案 / 按法院或仲裁庭节点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跟进生效判决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 按执行程序节点推进

四、两起同类不同结果的回购纠纷,差在哪一步

案例一(据公开报道,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投资人与某目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按期完成合格上市则目标公司按本金加年化收益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对赌期届满,公司未上市。投资人直接起诉目标公司,要求支付回购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是否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

法院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结果: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

意义:公司回购之诉必须先过减资前置这一关。协议有效不等于能强制履行,这是投资人最容易误判的地方。

案例二(自办案例,隐去隐私)

投资人参与某新三板企业定增,补充协议约定"未完成合格上市则目标公司回购"。条件成就后,投资人没有直接起诉,而是先向公司发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减资方案;同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实控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公司在催告期内未启动减资,投资人随即起诉。

争议焦点:在公司未主动配合减资的情况下,投资人能否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回购权。

法院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结合投资人已催告减资、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启动减资程序的事实,认定投资人已穷尽合理途径推动减资,公司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减资义务,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应予支持。

结果:支持投资人的回购请求。

意义:减资前置不是死路,关键在于投资人是否采取了正确的程序动作。保全时点同样重要——冻结实控人股权,等于在谈判桌上按住了对方的"命门"。

两案的分水岭,用一张表对照:

对比维度 案例一(被驳回) 案例二(获支持)
程序动作 直接起诉,未催告减资 先催告减资,同步保全,再起诉
证据 仅有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催告函+减资不能的证据+保全裁定
结果 驳回诉讼请求 回购请求获支持

五、关于股权回购,当事人最容易答错的五个问题

误区一:"协议里写了公司回购,起诉就能拿到钱。"

这是最常见的误判。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协议有效"和"能强制履行"是两回事。与公司对赌,必须先过减资这一关: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或担保、工商变更,五步缺一不可。

误区二:"回购权是形成权,随时可以行使。"

主流裁判口径把回购权按请求权处理,而非形成权。如果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间(比如"未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回购"),超过期间才发函,部分法院会认定你以行为放弃了回购权。没有约定行权期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口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部分法院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参考。行权通知到达对方后,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拖过窗口,回购权可能被认定为放弃。

误区三:"实控人在落款处签字就要连带回购。"

不一定。法院会区分三种情形:独立回购义务(协议明确约定实控人个人承担回购责任)、保证责任(约定实控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实控人明确表示加入公司债务)。如果实控人只是在落款处签字,没有单独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通常认定这是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行为,不构成个人责任。想让实控人担责,必须在协议中单独设置明确条款,措辞不同,责任完全不同。

误区四:"回购价款只算本金。"

按协议约定核算。常见的约定是"本金+年化收益"(比如年化8%),从投资款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收益标准,法院通常参照资金占用损失,按LPR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复利是否支持、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叠加,各地裁判口径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条款和当地裁判口径判断。

误区五:"过了几年再起诉也没事。"

诉讼时效自行权通知到达、宽限期届满起算(《民法典》第188条,普通时效三年)。如果对方在庭审中提出时效抗辩,而你无法证明时效中断(比如持续催告、对方部分履行),你将丧失胜诉权。实务中,不少投资人因为"等公司上市"而迟迟不发函,最后发现时效已经过了。建议在条件成就后第一时间发书面催告函,保留送达凭证,这是中断时效最有效的动作。

常见问题解答

问: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回购,但公司一直不配合减资,投资人该怎么办?

先催告,再固定证据,最后起诉。具体操作:向公司发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减资方案,保留送达凭证;同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实控人所持股权或公司核心资产;公司在催告期内未启动减资的,以"已穷尽合理途径推动减资、公司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为由起诉。部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支持回购请求,因为减资前置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权人,而非给投资人设置无法逾越的障碍。关键是要让法院看到你已经尽力了。

问:回购条款没写行权期限,拖了两年才起诉还能赢吗?

有风险。主流裁判口径认为,回购权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部分法院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参考。拖了两年才起诉,对方很可能提出"行权期限经过"的抗辩。但这不等于必然败诉——如果你在这两年内持续催告(有书面函件、邮件、微信记录为证),或者对方曾部分履行(比如支付过部分回购款),时效可以中断。建议先梳理所有沟通记录,看能否证明你一直在主张权利。如果没有任何中断证据,胜诉概率会明显下降。

问:实控人只在补充协议落款处签了字,要不要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通常不承担。法院会审查实控人签字的真实意思:如果协议正文明确约定"实控人承担连带回购责任",或者实控人单独出具了担保函、债务加入确认书,那他要担责;如果只是在落款处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单独作出个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定这是履职行为,不构成个人债务。想让实控人担责,必须在协议中单独设置条款,写清楚"实控人自愿为公司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类的明确表述。

问:回购价款怎么算,只算本金还是可以加年化收益?

按协议约定算。常见的约定是"本金+年化收益"(比如年化8%),从投资款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收益标准,法院通常参照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需要注意:复利是否支持、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叠加,各地裁判口径不一。建议在起诉前把计算明细列清楚,包括起算日、利率标准、计算公式,避免庭审中被对方抓住计算漏洞。

问:起诉前要不要先做财产保全,保全什么财产最有用?

建议做。股权回购纠纷的执行难度往往大于审判难度——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是这类案件的常态。保全的核心目标是"按住对方的命门":优先冻结实控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这是实控人最在意的资产),其次是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知识产权。保全时点要早,最好在起诉前就完成,避免对方转移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可以用保险公司的保函,成本相对较低。记住:保全不是目的,而是谈判筹码——冻结了实控人的股权,他坐在谈判桌上的态度会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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