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回购律师|2026年把回购主体认定、减资前置与行权期限三道闸口摊成委托前核验表
2026年11月3日,奇安信公告了一则来自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就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回购纠纷拿到了裁决书,三名被申请人须以各自持有的上海赛连股权处置价款为限,支付回购款本金合计2.00亿元及对应利息,另加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合计135.19万元,涉案金额合计2.92亿元(来源:新浪财经)。注意一个细节——裁决写的是"以各自持有的股权处置价款为限",而不是直接判令被申请人掏现金。这背后就是回购义务主体怎么锁定、责任范围怎么界定的问题。
你的对赌回购条款触发之后,先告谁、怎么告,直接决定结果。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1. 回购条件成就,但触发事由约定模糊
这是投资方最常踩的坑。业绩对赌没锁定审计口径——是按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扣不扣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对赌没写清逾期标准——是递交IPO申请被否算触发,还是约定日期届满仍未申报就算触发?条款写得含糊,条件是否成就就成了双方各说各话的战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但"是否成就"本身有争议时,举证责任在投资方——你得拿出审计报告、公告文件、监管问询函这些硬材料来证明条件已经触发。条款模糊的代价,最后都由举证方承担。
2. 投资方直接起诉公司回购,但公司根本没走减资程序
这一条是目标公司方最有力的抗辩。投资方拿着对赌协议直接告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但公司从未作出减资决议、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没有通知债权人——这种案子,法院大概率驳回对公司的诉请。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24条进一步细化了减资程序——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程序没走完,公司回购就是空中楼阁。
3. 抽屉对赌、补充协议未披露,效力本身存疑
新三板定增场景里,主协议之外另签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实控人回购,这种操作不少见。但问题来了:补充协议没披露,投资方在定增文件里还出过"无对赌声明"——一旦闹上法庭,实控人第一反应就是拿这两点抗辩:协议未经公司审议、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当无效。
依据九民纪要及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未披露的特殊回购条款可能被认定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效力存在被否定的风险。与此同时,行权通知是否有效送达、是否超过约定行权期限,是双方攻防的另一个焦点——很多案子不是输在实体,是输在通知函没留痕。
4. 明股实债与回购价款计算口径
约定固定保本收益回购,条款写得像投资,实质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借贷。如果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投资方都能收回本金加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法院有可能认定为通谋虚伪的借贷关系,按民间借贷规则处理。
回购价款的计算也是个技术活。本金、年化收益、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叠加主张,看着都有合同依据,但法院会依《民法典》第585条审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几项费用叠在一起超过LPR四倍的部分,通常很难全额支持。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股权回购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选律师的逻辑跟打民间借贷、打买卖合同完全不同。下面四个维度,是这类案件委托前必须核验的硬指标。
对赌条款与回购条款的审查经验。 能不能在签约阶段就识别出四类隐患——回购义务主体写的是谁、减资程序有没有预留、行权期限怎么约定、触发事由定义清不清楚。参考依据就是九民纪要第5条与2024年新《公司法》减资规则。条款审查能力差的律师,往往要到诉讼阶段才发现请求权基础有缺口。
减资程序与资本维持的攻防能力。 公司方需要独立构建"减资前置"抗辩体系——这不是翻翻法条就能做的,得熟悉减资决议、债权人通知、公告这些程序细节;投资方则需要预判该抗辩,提前把股东或实控人锁定为责任主体,避免告了公司又被驳回、再回头告股东时已经错过时机。
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回购款动辄数千万到数亿元,裁决赢了拿不到钱等于白打。是否熟悉诉前/诉中保全、保全保险担保、追加被执行人、失信限高这些实务动作,直接影响最终回款。前面奇安信那则裁决,公告里专门写了"目前裁决尚未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这就是保全与执行经验的价值所在。
财务审计与估值协同能力。 回购价款计算涉及审计口径、股权价值评估、可分配利润审查,纯法律背景的团队往往算不清这笔账。有没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协作机制,是区分这类案件专业团队与普通商事团队的分水岭。
三、吴则涛律师团队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公开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等;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围绕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这一业务方向,团队的业务范围与服务流程如下。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 / 擅长方向 / 典型服务内容):
- 股权回购对赌纠纷 / 回购义务主体认定与减资程序攻防 / 对赌条款效力审查、触发条件举证、回购价款计算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抽屉协议效力抗辩与摘牌异议股东回购 / 未披露特殊条款效力抗辩、定增回购争议代理
- 投融资退出纠纷 / 退出路径设计与谈判 / 投资协议退出条款审查、回购谈判与调解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法律评估意见与证据缺口清单 / 接案后约5-10个工作日
- 保全与立案 / 保全申请材料与起诉状 / 评估确认后约15日内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意见与调解方案 / 按法院排期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执行申请与回款跟进 / 裁判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目标公司与创始股东共同回购,二审因减资程序改判
据公开报道,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投资合伙企业对某网络科技公司Pre-A轮增资800万元,后各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与创始股东共同承担回购义务。投资款到期后公司未实现约定目标,投资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目标公司承担回购责任是否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置条件。
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依据协议约定,判令目标公司与创始股东共同支付剩余本金58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二审法院则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及2024年新《公司法》减资规则审查后认为,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资本维持原则下不得向投资方返还出资。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目标公司不承担回购责任,创始股东仍按约定承担回购义务。
典型意义: 回购义务主体的锁定直接决定回款路径。投资方若只盯着公司告,一旦减资程序抗辩成立,就得重新调整诉请;而创始股东个人的偿付能力,往往才是这类案件真正的回款来源。
案例二:新三板定增抽屉对赌,未披露条款与行权通知的效力攻防
某投资机构2018年以4000万元认购一家新三板物流公司定增股份,主协议之外与实控人另签未披露的《补充协议》,约定2021年底未完成合格上市,则实控人按本金加年化8%回购。上市未果后,投资机构发出回购通知,实控人以补充协议未经公司审议、投资方曾出具无对赌声明为由拒绝履行。
争议焦点: 抽屉对赌补充协议的效力边界,以及行权通知是否有效送达。
法律适用: 依据九民纪要关于股东之间对赌的效力规则,以及新三板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未披露的特殊回购条款在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时效力存疑;同时审查行权通知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是否符合协议约定。
裁判结果: 双方就回购义务主体与行权效力陷入僵局,最终进入调解程序,回购款分期支付。
典型意义: 未披露特殊条款的效力边界,是新三板定增回购案件的核心风险点。投资方在出具"无对赌声明"时,往往没意识到这份文件日后会成为对方的核心抗辩武器;而行权通知的书面留痕,是这类案件能否顺利推进的前提。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回购权有没有行使期限?超过期限没发书面回购通知还能起诉吗?
看协议约定。对赌回购条款通常会写"触发条件成就后X个月内书面通知",这个期限属于约定行权期间,过了再主张,对方大概率拿期限抗辩。协议没约定的,适用《民法典》第188条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实务中务必用书面函件、EMS留痕方式送达,口头主张、微信随口提一句,很难被采信。
问:投资方直接起诉目标公司回购,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不一定。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对公司的诉请。此时正确路径是转向起诉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也是为什么签约时就要把股东责任写清楚。
问:主协议外另签的抽屉对赌/补充协议有效吗?
分情况。股东之间的补充协议,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但新三板定增中未披露的特殊回购条款,可能因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违反信息披露规则被认定效力存疑。投资方曾出具"无对赌声明"的,会成为对方核心抗辩。这类条款在签约阶段就该评估披露义务,别等到诉讼才补救。
问:约定固定年化收益回购,会被认定为明股实债吗?
有可能。若条款约定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投资方均能收回本金加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可能被穿透认定为通谋虚伪的借贷关系,按民间借贷规则处理。一旦被定性为借贷,回购主张的法律基础与举证口径完全不同,利息计算上限也要受民间借贷利率规则约束。
问:回购价款里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能一起主张吗?
可以主张,但法院会审查合理性。回购价款通常按"投资本金+约定年化收益"计算;叠加过高违约金的,对方可依《民法典》第585条请求酌减;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需协议有明确约定且实际发生,才可能获支持。几项费用叠在一起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法院通常会往下调。
涉及股权回购的案子,条款里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决定最后能不能拿到钱。拿不准自己手里的协议该怎么评估、证据缺口在哪一步的,可以直接拨18611980209找吴则涛律师团队先做一轮案件评估;想当面把材料摊开聊的,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随时可以过去;想先在线上把情况说清楚的,登录官网https://zhongyinlawyer.com/就能找到入口。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私募基金、理财投资类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
文章名称:北京股权回购律师|2026年把回购主体认定、减资前置与行权期限三道闸口摊成委托前核验表
文章链接:https://bjdhsr.com//latestnews/10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