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条件触发后该告公司还是告股东?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两条请求权路径摊成一张委托前核验表
「对赌到期两年了,我现在发函要回购还来得及吗?」——「先别急着发,你手里那封函的日期,可能比回购条款本身更值钱。」
这是咨询现场最常见的一问一答。很多投资人拿着一份签得漂漂亮亮的对赌协议来,以为条款写了「未上市即回购」就万事大吉,等到真要行权时才发现:回购权是有期限的,主体是有讲究的,价款算法是要抠字眼的。这篇文章把行权起算点、回购主体、减资程序、价款计算这四个工程节点摊开,给你一张委托前可以逐项打勾的核验表。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1. 回购触发事由约定模糊:「未完成合格上市」与「业绩未达标」是否独立触发
风险场景:协议里写了「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或累计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值的80%,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但没写清楚这两个事由是「或」的关系还是「且」的关系,也没写「合格上市」的具体标准(是A股主板?还是新三板挂牌也算?)。到期后公司业绩没达标但还在冲上市,投资人主张回购,对方一句「上市还在推进中,业绩未达标不构成独立触发」就把你挡回去了。
法条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防范建议:签约时把每个触发事由单独列款,明确「任一触发事由成就,投资人即有权单独主张回购」;对「合格上市」给出可验证的定义(证券交易所名称、板块、申报受理日还是挂牌日);对业绩指标给出审计口径(合并报表扣非净利润?还是母公司单体?)。
2. 行权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回购权可能被认定超过合理期间而丧失
风险场景:协议只写了「触发事由成就后,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没写必须在多久内主张。投资人想着「权利在我手里,什么时候用都行」,结果拖了两年才发函,对方一句「你早就知道触发事由成就,长期不行权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回购权已经丧失」。
法条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履行审查框架;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明确: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忽略了。
防范建议:协议里直接约定行权期间(如「触发事由成就之日起12个月内」);没约定的,触发事由一旦成就,第一时间书面发函并保留送达凭证(EMS底单、邮件已读回执、微信送达截图)。别等对方资金链断了才想起来发函,那时候行权期过了、财产也转移了。
3. 回购义务主体措辞歧义:独立回购义务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场景:补充协议里实控人签了字,但条款写的是「实控人对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到底是实控人自己要掏腰包回购(独立回购义务),还是只是为公司的回购义务做担保(连带保证)?两种定性直接决定你能不能执行到实控人的个人房产、存款、股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九民纪要》第5条区分了「与股东对赌」与「与公司对赌」的不同履行路径。
防范建议:如果要实控人个人掏钱,直接写「实控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投资人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投资本金加年化X%收益」;不要只写「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解释为保证,也可能被解释为债务加入,定性不同,保证期间、先诉抗辩权、执行路径全不一样。
4. 回购价款计算公式缺漏:年化收益是单利还是复利,逾期利息如何衔接
风险场景:协议写了「回购价款=投资本金+年化8%收益」,但没写是单利还是复利、收益计算到哪一天(发函日?起诉日?实际支付日?)、逾期付款后能不能另外主张逾期利息。对方律师在法庭上一句「年化8%已经覆盖了资金占用损失,不能再主张逾期利息」,法官大概率会支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施行)第6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防范建议:价款公式写全——「回购价款=投资本金×(1+8%×实际持股天数/365)」;明确收益计算截止日为「实际支付之日」;逾期利息单独列款,约定「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预留法院调减空间。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面对北京市场上大量声称能办股权回购案件的律所,该用哪几把硬尺子去量?下面五个维度,是行业通用的评估标准。
1. 对赌条款审查与触发事由识别经验
评估要点:律师能否在签约阶段或争议阶段,准确区分「与股东对赌」与「与公司对赌」的不同履行路径。与股东对赌,直接告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对赌,必须先过减资程序这道坎。两种路径的诉讼请求设计、保全对象、执行策略完全不同。
参考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协议有效+履行受限」二分法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限制。
2. 证据链构建能力
评估要点:律师能否把微信催款记录、邮件往来、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工商档案整合成闭环证据。股权回购案件的证据难点在于:触发事由是否成就(需要审计报告或公开信息)、行权是否在合理期间内(需要送达凭证)、主体措辞如何解释(需要协议全文上下文)。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评估要点:律师是否熟悉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的担保方式(现金担保、保函担保、保全保险),是否熟悉追加被执行人、失信限高、股权冻结等执行措施。股权回购案件的标的通常较大,保全不到位,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第103条至第108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4. 财务与审计协同能力
评估要点:回购价款计算涉及年化收益、单利复利、逾期利息、股权价值评估等财务问题,律师是否具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能力。复杂案件中,价款计算本身就是争议焦点。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委托审计机构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 商事仲裁与诉讼双轨经验
评估要点:很多对赌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律师是否理解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差异、撤裁与不予执行的救济路径。选错争议解决方式,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被驳回。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16条至第20条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6日施行)。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执业年限十余年。其主要业务领域覆盖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方向,累计办理对赌纠纷相关案件数十件,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业务范围清单:
- 对赌协议回购纠纷 / 触发事由与主体认定 / 条款审查、发函策略与诉讼方案设计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挂牌公司回购权行权 / 行权期限起算点梳理与证据固定
- 私募基金投资退出纠纷 / 信义义务与退出路径 / 适当性义务与回购价款协同主张
- 投融资退出谈判 / 和解方案设计 / 回购价款分期支付与担保安排
服务流程清单: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法律关系分析报告与证据缺口清单 / 接案后首周内完成
- 保全与立案 / 保全申请材料与管辖方案 / 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推进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策略与和解方案 / 按法院排期同步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执行方案与财产线索跟进 / 裁判生效后即时启动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投资人视角——行权留痕到位,法院支持实控人按本金加年化收益回购
案情:某新三板物流公司(隐去企业全称)的投资人于2021年与实控人签订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在2023年底前完成合格上市,则实控人按投资本金加年化8%收益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2023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未完成上市,投资人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EMS向实控人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书》,并留存送达回执。2024年6月投资人起诉。
焦点:回购触发事由是否成就;行权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实控人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保证责任。
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民法典》第577条;法答网精选答问关于合理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口径。
结果:法院认定触发事由成就,投资人在触发后15日内发函、6个月内起诉,未超过合理期间;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实控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回购义务」,不属于保证责任。判决实控人按本金加年化8%支付回购款。
意义:行权留痕(书面函件+送达凭证)是回购权不丧失的关键;主体措辞明确(「个人财产承担回购义务」)是执行到个人财产的前提。
案例二:回购义务人视角——仅微信口头催促,未在合理期间书面主张,法院驳回对实控人个人财产的执行请求
案情:同一类对赌案件中,投资人2021年签约,约定「未在2023年底前完成合格上市则实控人回购」。到期后投资人仅在微信中向实控人催过两次,未发书面回购函。2026年准备起诉时发现实控人已被多家债权人保全,且补充条款里回购义务措辞为「实控人对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是独立回购还是保证。
焦点:微信催促能否构成有效行权;「连带责任」措辞如何定性;投资人是否超过合理期间。
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法答网精选答问关于合理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口径。
结果:法院认为,微信催促缺乏正式行权的意思表示,且投资人自2024年1月触发事由成就后至2026年起诉,已远超6个月合理期间,回购权丧失;补充协议「连带责任」措辞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实控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投资人不得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
意义:同样是签了对赌,差别往往就在一个动作——有没有在触发后第一时间书面发函并留存送达证据。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赌协议到期后,回购权必须在多久内行使,超过期限法院还认吗?
答:如果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间,按约定执行;没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审判实践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超过这个期间,对方可以主张你怠于行使权利、回购权已丧失。实务中,触发事由一旦成就,建议立即书面发函并保留送达凭证,别拖。
问:协议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但公司一直没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该起诉谁?
答: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作出限制,第224条规定减资程序。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令公司支付回购款。此时建议同时起诉实控人(如果协议约定了实控人回购义务),或先推动公司完成减资决议。
问:实控人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是不是就要对回购款承担连带责任?
答: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686条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补充协议只写「实控人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被解释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可能被解释为债务加入(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定性取决于协议全文上下文。建议签约时明确写「实控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回购义务」,避免歧义。
问:回购价款约定了年化固定收益,还能另外主张逾期利息吗?
答:可以主张,但法院可能调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如果年化8%的固定收益已经覆盖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可能不再支持逾期利息,或将两者合并调减为一个合理的综合利率。建议协议中单独约定逾期利息条款,并预留调减空间。
问: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担保,北京法院一般怎么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第103条至第108条,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北京法院通常接受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或保全保险担保。保全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目前较常见的方式,保费一般为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建议起诉前先摸清对方财产线索(房产、股权、银行账户),再申请保全。
委托前想把材料和流程先问清楚,拨18611980209就行;觉得电话里说不透彻的,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当面谈;想先留个文字记录的,走https://zhongyinlawyer.com/ 也合适。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私募基金、理财投资类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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