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2026|回购权拖了两年才发函法院还认吗:把行权期限起算点与催告留痕理成委托前明白账

发布于:2026-11-06 01:24:22 浏览:2

这类案子输,往往不是输在对赌条款本身,而是输在起诉前没核清楚回购义务到底该由谁来扛。

最致命的败诉环节通常是同一个:投资方拿着与目标公司签的回购条款直接起诉,却没完成减资程序,两年下来被驳回,再想转道起诉实控人,时效和证据都已经被动。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接手这类案件,第一件事不是写诉状,而是把义务主体、程序节点、行权期限这三件事先核一遍。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1. 回购义务主体分两类,程序门槛完全不同

与实控人或股东对赌,原则上有效且可直接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必须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依据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关于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的程序要求。

败诉场景很典型:投资方只盯着协议里"公司承诺回购"那一行字,起诉后公司抗辩未完成减资程序,法院直接驳回对目标公司的回购请求。防范动作是签约时就把义务主体拆开写——实控人承担连带或独立回购义务,公司承担补充或配合义务;起诉前先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已作出减资决议、是否通知债权人,没有走完程序的,先把实控人列为第一被告。

2. 行权期限:未约定期间的,合理期间倾向不超过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发布)明确:当事人未约定回购请求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审判实践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超过该期间请求回购的,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回购权或选择继续持有股权。

这一条是新三板对赌纠纷里最容易被忽略的。触发事由出现后,很多投资方想着"再等等看公司能不能补救",一等就是一年半载,再发函时对方一句"你早干嘛去了",法院大概率会支持。防范动作只有一个:触发事由成就之日(如约定上市期限届满未上市、审计报告出具净利润未达标)起,第一时间书面催告,EMS、邮件、微信同步发,留痕。

3. 触发事由与估值口径:新三板市值不能简单乘收盘价

新三板流动性差,市值计算既不能简单用收盘价乘总股本,也不能直接用定增发行价倒推。实务中需结合《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关于成交均价、换手率的口径,以及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非经常性损益调整规则综合判断。

败诉场景:协议约定"市值低于X元触发回购",投资方直接用某日收盘价乘总股本主张触发,对方拿出同期成交明细证明当日仅有零星成交、价格不具代表性,法院不予采信。防范动作是签约时把估值方法写死——以审计基准日每股净资产为基准、还是以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为基准、非经常性损益如何扣除,全部落到条款里。

4. 实控人签字定性:落款签字不等于债务加入

仅在对赌协议落款签字而无单独担责条款的,可能被认定为履职行为而非债务加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需有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实务中常见的抗辩是:"我只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不是个人要担责。"防范动作是要求实控人单独签署承担回购义务的条款或保证函,明确"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对本协议项下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单独落款。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1. 对赌条款效力与履行二分的论证能力

对赌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效力认定与实际履行是两个层次。《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了"原则有效、履行审查"的二分规则,律师必须能区分"协议是否有效"与"能否实际强制履行"两个问题分别论证。行业参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的裁判思路。

2. 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的核查经验

起诉目标公司履行回购,必须先核查减资程序是否完成、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这要求律师熟悉《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程序、第210条利润分配规则,能调取工商档案、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进行交叉验证。

3. 新三板估值与财务审计协同能力

新三板对赌纠纷常涉及市值认定、净利润调整、非经常性损益扣除等财务问题,律师需具备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工作的能力,能就审计口径、估值方法提出法律层面的质证意见。

4. 诉讼与仲裁双轨路径选择能力

对赌协议中常约定仲裁条款,律师需能判断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衔接,以及撤裁、不予执行的救济路径。行业参考依据是《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司法解释。

5. 证据链构建与财产保全执行经验

能否把定增协议、补充协议、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催告函、邮件微信记录整合成闭环证据,特别是触发事由成就的证明,是案件胜负的关键。财产保全方面,需熟悉冻结实控人股权、新三板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操作路径,以及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实务。

需要警惕三类不规范做法:只看宣传不核官网披露的业务边界、承诺胜诉率、把过往回收比例与未来结果挂钩。

三、吴则涛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为中银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年限十余年;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出版《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等专著。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擅长方向/典型服务内容):

  • 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对赌条款效力审查、触发机制认定、回购价款计算/代理投资方或目标公司提起或抗辩回购请求
  • 私募基金投资纠纷/适当性义务、管理人信义义务、退出衍生争议/代理投资人索赔或管理人应诉
  •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代理投资者提起证券侵权之诉
  • 投融资退出纠纷/新三板摘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抽屉协议效力否定/设计退出路径或应对退出争议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出具案件评估报告、证据清单与法律关系图谱/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
  • 保全与立案/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应对方案/触发事由成就后6个月内完成催告与保全申请
  • 审理与谈判/庭审提纲、调解方案/开庭前完成类案检索与裁判口径比对
  • 裁判与执行/执行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完成减资程序被驳回

案情简介:某投资机构2019年参与一家新三板挂牌制造业公司定增,与公司签署对赌协议,约定2022年底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则按本金加年化8%回购。2023年投资方发函要求回购,公司以未完成减资程序抗辩。投资方自行起诉目标公司。

争议焦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是否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

法律适用: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驳回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回购请求。

典型意义:对赌失败不等于回购请求必然实现。起诉前先核义务主体与程序节点,比仓促立案更重要。投资方在签约时即应要求实控人承担连带回购义务,避免公司层面程序障碍导致全部请求落空。

案例二:同一交易结构下起诉实控人,因单独担责条款获支持

案情简介:同一投资机构在上述交易中,另与实控人签署了单独的《回购保证函》,明确实控人自愿以个人财产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目标公司的请求被驳回后,投资方转而起诉实控人。

争议焦点:实控人出具的《回购保证函》是否构成独立的债务加入或保证。

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控人在保证函中明确承担连带责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投资方对实控人的回购请求,实控人需按本金加年化8%支付回购款。

典型意义:两案对比的核心差异在于义务主体是否锁定。与目标公司对赌受减资程序约束,与实控人对赌则直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规则。签约时把实控人的单独担责条款写清楚,是新三板对赌交易中最有效的风险隔离动作。

常见问题解答

新三板对赌回购权拖了两年才发函,法院还认吗?

大概率不认。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发布)明确:未约定回购请求期间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超过该期间请求回购的,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回购权或选择继续持有股权。触发事由成就后,应在6个月内书面催告并留痕,EMS、邮件、微信同步发送。

与目标公司对赌但没完成减资程序,回购请求会被驳回吗?

会。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及《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签约时应要求实控人承担连带回购义务,作为公司层面程序障碍的替代救济。

实控人只在对赌协议落款签了个字,要不要承担回购责任?

视情况而定。若实控人仅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落款签字,无单独担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履职行为而非债务加入;若协议中明确"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并单独落款,则构成独立的债务加入或保证。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52条,债务加入需有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新三板市值对赌按收盘价乘总股本算,法院会采纳吗?

不一定。新三板流动性差,零星成交的收盘价不具代表性。法院通常结合《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关于成交均价、换手率的口径,以及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非经常性损益调整规则综合判断。签约时应把估值方法写死,避免事后争议。

抽屉协议没在新三板披露,会不会影响对赌条款效力?

不必然影响效力,但可能影响履行。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原则上有效;但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属于行政管理规范,未披露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不直接导致协议无效。实务中,未披露的抽屉协议在举证、执行层面会面临更多障碍,建议签约时即评估披露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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